******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14日第1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石化南路2209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54.162″,北纬43°59′29.915″******有限公司院内1栋空置厂房建设玻璃制品生产加工项目。项目计划新建钢化玻璃生产线1条和中空玻璃生产线2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钢化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玻璃原片经切割—湿法磨边—湿式打孔—清洗干燥—钢化—检验包装—成品入库,其中钢化炉加热采用电加热;中空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铝条组框—涂丁基胶—合片—平压—调胶涂胶—检验—成品入库等。项目建成后可生产钢化玻璃50万平方米/年、中空玻璃12万平方米/年。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调胶、涂胶位于封闭空间,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蓄热式催化燃烧(RCO)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打孔、打磨工序均采用湿法工艺,确保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中表B.1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玻璃清洗、磨边、打孔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非生产季排空一次,废水污染物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淀池沉渣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玻璃原厂家回收做生产原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51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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