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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荆亿发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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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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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51418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石化南路2209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54.162″,北纬43°59′29.915″******有限公司院内1栋空置厂房设玻璃制品生产加工项目。项目计新建钢化玻璃生产线1条和中空玻璃生产线2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钢化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玻璃原片经切割湿法磨边湿式打孔清洗干燥钢化检验包装成品入库,其中钢化炉加热采用电加热;中空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条组框涂丁基胶合片平压调胶涂胶检验成品入库等。项目建成后可生产钢化玻璃50万平方米/年、中空玻璃12万平方米/年。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调胶、涂胶位于封闭空间,以上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蓄热式催化燃烧(RCO)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打孔、打磨工序均采用湿法工艺,确保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中表B.1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玻璃清洗、磨边、打孔等工序产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非生产季排空一次,废水污染物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淀池沉渣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玻璃原厂家回收做生产原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51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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