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你单位******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实验楼改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22日第2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21.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阜新街1号乌鲁木齐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8号楼5—6层建设农产品检测实验室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27.100秒,北纬43度55分51.700秒),建筑面积2340.8平方米。拟设置试剂室、制样室、危废暂存间、微生物室、标准物质室、药品室、仪器室、惰性气体室、液相液质室、有机前处理室、原子荧光室、气相气质室、离心室、乳成分测定室、无机前处理室、高温室、消解室、质谱分析室、制水室等。主要进行农产品农药残留类检测5000批次/年、兽药残留及添加剂类检测2000批次/年、理化分析检测100批次/年、金属元素及微量元素类检测100批次/年。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已建成设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产生的废弃包装、建筑垃圾等统一收集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有通风橱,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SDG吸附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氨气、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实验室检测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后,与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弃包装、废塑料、废反渗透膜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试剂瓶、过期试剂、沾染废液的实验耗材、实验废液、废过滤棉及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昝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实验楼改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