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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面向社会征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线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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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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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开征集医保违法违规线索。

一、举报内容

(一)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定点医药机构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以提供免费接送、免费体检、免费住院、包吃包住等方式诱导参保群众到医疗机构虚假就诊、住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包干、减免费用、返现、回扣、赠送礼品、办理会员卡、拉亲朋好友等形式诱导其到定点医疗机构虚假诊治、住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假夸大病情将未达到住院指征应在门诊接受诊治的参保人收治入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七)定点医药机构向非医保定点机构或已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出借医保结算系统,或代刷医保卡,从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八)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九)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须知

(一)举报投诉内容应与医疗保障相关。

(二)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举报,如实提供举报事项详细情况和已掌握的文字材料、图片、录音或视频等,积极配合调查核实。

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举报线索予以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向举报人发放最高20元的举报奖励金。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工作日):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哈密市医疗保障局******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博州医疗保障局******

巴州医疗保障局******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克州医疗保障局******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

伊犁州医疗保障局******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阿勒泰地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特此公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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