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如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推动塔克拉玛干沙漠阻击战。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指导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九、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林草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